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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新区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、众创空间孵化企业备案的通知

高新区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、众创空间孵化企业备案的通知

高新区各科技企业孵化器、众创空间及有关单位:

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,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、众创空间管理,提升孵化服务效能,根据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文件精神,现就开展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、众创空间孵化企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备案对象

经高新区认定(或备案)的科技企业孵化器、众创空间及其在孵企业。重点面向众创空间内注册或入驻的创业团队、小微企业。

二、备案条件

(一)入驻的孵化企业(含创业团队)须为科技型创新创业主体,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、生产和服务,或从事创意设计、互联网+、智能制造等新业态。

(二)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、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,且入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(众创空间内创业团队不超过24个月)。

(三)企业应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范畴,具备独立法人资格(创业团队须承诺入驻后6个月内注册为企业)。

(四)企业须与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签订正式孵化服务协议,并接受孵化载体的日常管理和考核。

三、备案材料

(一)《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/众创空间孵化企业备案申请表》(见附件1);

(二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(创业团队提供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入驻承诺书);

(三)企业与孵化载体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复印件;

(四)企业所从事技术领域及主要产品(服务)说明材料;

(五)孵化载体出具的入驻证明及日常管理情况说明;

(六)其他相关证明材料(如知识产权证书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等,如有请提供)。

四、备案程序

(一)企业申报。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(团队)向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提交备案材料,由孵化载体统一汇总后报送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。

(二)材料初审。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,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,一次性告知补正。

(三)现场核查。对通过初审的企业,组织专家或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,重点核实企业入驻情况、实际运营状态及孵化服务落实情况。

(四)公示备案。对拟备案企业名单在高新区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备案并纳入高新区孵化企业数据库。

五、备案时间

本年度备案工作分两批进行:第一批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;第二批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。请各孵化载体于截止日期前将汇总材料(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)报送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孵化管理科。

六、有关要求

(一)各孵化器、众创空间要高度重视孵化企业备案工作,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(团队)申报,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。

(二)备案结果将作为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评价、政策扶持及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的重要依据。对未备案的入驻企业,原则上不再享受高新区相关孵化扶持政策。

(三)已备案企业发生名称变更、退出或毕业等情况,孵化载体应在30日内向科技创新局报备更新信息。

(四)严禁弄虚作假,一经查实,取消备案资格,并视情节追究相关孵化载体责任。

七、联系方式

联系人:张老师、李老师

联系电话:029-XXXXXXX

电子邮箱:[email protected]

报送地址: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孵化管理科(管委会大楼A座508室)

附件:1.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/众创空间孵化企业备案申请表

2.在孵企业汇总表

高新区科技创新局

2025年4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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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1-01 21:27:08